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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舞弊入刑或成治理考試亂象“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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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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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舞弊入刑或成治理考試亂象“尚方寶劍”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打擊考試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 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罰金。

          此前,針對嚴重考試舞弊行為,即使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也沒有針對性條款,適用的罪名更是多種多樣。

          在以往全國統一考試舞弊案的處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對于泄題或者使用泄題的,多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罰;對考試舞弊案中的職務犯罪,多以“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追責。

          2011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判處一起冒名頂替參加高考的案件。沈某買通派出所所長,以偽造的身份獲取合法的身份證,組織在校大學生以虛假身份頂替報名 參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審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今年10月19日終審判決的遼寧盤錦高考舞弊案中,18名被告人的定刑罪名是非 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如果不構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如準考證)的行為進行處罰,通常是罰款與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門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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