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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經濟法》每日一題(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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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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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經濟法》每日一題(11.30)

            多項選擇題

          某上市公司自2003年以來年年盈利,財務狀況良好。2004年,該公司曾出現過財務會計文件虛假記載的情況,此后再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2008年10月該公司擬發行新股。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

          A. 該公司曾有虛假財務記載,所以不能發行新股

          B. 該公司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但僅限于向原股東配售股份

          C. 該公司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但僅限于向特定對象募集股份

          D. 該公司雖曾有虛假財務記載,但目前不影響發行新股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選項A說法錯誤,選項D說法正確。《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公開發行新股。該公司2004年發生過財務會計文件虛假記載,從2004年到2008年10月,已經超過了三年,該公司可以發行新股。

          選項C、D說法錯誤。《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大會決議;(四)招股說明書;(五)財務會計報告;(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據此可知,本題中公司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而且對新股的發行對象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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