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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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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實施辦法

          注冊范圍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經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分為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教師完成首次注冊后,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注冊。試點工作只進行首次注冊。

          注冊條件

          (一)申請首次注冊,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教師資格;

          2.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的義務,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有良好的師德表現,師德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申請定期注冊,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教師資格;

          2.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4.考核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6.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四)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與教育行政部門或任教學校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最近連續五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證書。

          一人一年只能對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的,按與現任教學段和學科一致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二)任教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予以定期注冊的;

          2.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四)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定期注冊的組織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規范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三)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四)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五)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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