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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貫徹留學中介審批下放 社會組織協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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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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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貫徹留學中介審批下放 社會組織協同管理

          目前,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做出回應。

          根據下放審批事項和相關改革要求,對5號令、6號令進行清理

          5號令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6號令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務院決定已經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此外,下放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已調整為“先照后證”。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據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和相關改革要求,對5號令、6號令進行研究清理。

          5號令、6號令是教育部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經征求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的意見,兩部門對于廢止5號令、6號令無不同意見。

          公布各地中介服務機構信息,成立行業組織、重視協同管理

          關于廢止5號令、6號令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教育部2013年發布了《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2014年發布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后續事務工作的通知》(教外廳〔2014〕26號),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統一式樣,并指導各省(區、市)完善規章制度、健全監管體系,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協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個省(區、市)出臺了本地區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省(區、市)的相關辦法也正在制訂中。教育部通過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公布經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及原有機構變更等信息。同時,根據教育部的部署,中國國際教育交流協會成立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

          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出明確要求。教育部將依據國務院規定和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對地方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加強指導和協調。

          (本文節選自教育部網站《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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