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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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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 2016年司法考試《...

          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12.2)

          多項選擇題

          某省海興市的《現代企業經營》雜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呂某所寫的報道,內容涉及到同省龍門市甲公司的經營方式。甲公司負責人汪某看到該篇文章后,認為《現代企業經營》作為一本全省范圍內發行的雜志,其所發文章內容嚴重失實,損害了甲公司的名譽,使公司的經營受到影響。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現代企業經營》雜志社和呂某賠償損失5萬元,并進行賠禮道歉。一審法院僅判決雜志社賠償甲公司3萬元,未對“賠禮道歉”的請求進行處理。雜志社認為賠償數額過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甲公司提起訴訟時,可以選擇的法院有( )。

          A.《現代企業經營》雜志社所在地的海興市A區法院

          B.呂某住所地的海興市B區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龍門市C區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龍門市D區法院

          【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選項A、B正確。本題中,呂某是自由撰稿人,與該雜志社沒有隸屬關系,故雜志社與呂某都可以成為侵權訴訟的被告,雜志社與呂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選項C錯誤。江某是甲公司的負責人,不具有當事人身份,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權訴訟的原告。

          選項D正確。《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中,甲公司是受侵害的公司,甲公司所在地可以被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民訴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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