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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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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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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

          日前,《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發布并開始實施。《辦法》提出,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和未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備案,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留學中介服務。

          《辦法》明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或備案的機構,提供留學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詢、安全教育、聯絡安排及其他相關中介服務的活動。在我省從事這一服務的機構,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并取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總部設在省外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山西省開設分支機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并經省教育廳備案,取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晉從事經營活動備案通知書》。

          《辦法》要求,申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具備六大條件,具體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已領取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含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企業;具有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有用于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固定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從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員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能夠提供留學指導;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有外語、法律等專業的人員。同時,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按照《辦法》,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服務對象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在簽訂合同前應明確告知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交納費用的辦法。

          同時,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總額為100萬元,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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