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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卷二》真題每日一講(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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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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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卷二》真題每日一講(10.15)

          每日一講:

          (不定項選擇題) 

          (一)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面包車開走(事實一)。后鄭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裝置,并多次開面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后,于同年6月8日將面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于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置,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 

          關于事實三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雖然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等人的行為仍觸犯爆炸罪

          B.觸犯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只有一個,屬于想象競合

          C.爆炸行為亦可成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

          D.對事實三應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

          【本題來源】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88題

          【正確答案】 ABCD

          選項A正確。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危險是被判斷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即行為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屬于危險犯的范疇。鄭某等人在儲蓄所門前引爆爆炸裝置,雖然當時附近沒有人,但該地點屬于人群流動量大的場所,引爆行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其對該危險持放任的態度,因此鄭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

          選項B正確。鄭某等人是為了殺害運鈔人員而引爆爆炸裝置,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也構成爆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選項C正確。搶劫罪所要求的取財行為所利用的手段包括暴力方式、脅迫方式及其他,均要求只要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即可。爆炸行為,是一種暴力的行為,且足以壓制一般人的反抗,完全可以成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

          選項D正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要求行為人對與重傷或死亡的實害結果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但在事實三中,鄭某等人利用爆炸的方式,壓制運鈔車運鈔人員,從而劫取財物,其明知利用爆炸手段極易致人重傷或死亡,仍積極為之,故其對押運人員的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持故意的心態。所以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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