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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每日一題(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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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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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每日一題(2016.1.21)

            單項選擇題

          趙某、石某搶劫殺害李某,被路過的王某、張某看見并報案。趙某、石某被抓獲后,2名偵查人員負責組織辨認。(關于辨認筆錄的審查與認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如對尸體的辨認過程沒有錄像,則辨認結果不得作為定案證據

          B.如偵查人員組織辨認時沒有見證人在場,則辨認結果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C.如在辨認前沒有詳細向辨認人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則辨認結果不得作為定案證據

          D.如對趙某的辨認只有筆錄,沒有趙某的照片,無法獲悉辨認真實情況的,也可補正或進行合理解釋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據此可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像不是強制性規定,只是在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像。選項A的說法于法無據。

          選項B、C錯誤,選項D正確。《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尸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一)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于二人的;(二)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的;(三)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制作專門的規范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四)辨認記錄過于簡單,只有結果沒有過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選項B不屬于辨認結果不得作為定案證據的法定情形。選項C違反上述規定第二款(二)項,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選項D對應上述規定第二款第(五)項,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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