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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東廣州自學考試轉出外省申請辦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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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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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東廣州自學考試轉出外省申請辦理通知

          一、事項名稱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出外省業務。

          二、辦事依據

          (一)《廣東省自學考試實施細則》(粵府〔1989〕142號)。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6〕3號)。

          (三)《關于使用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辦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考辦 〔2007〕19號)。

          (四)《高考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試中心函〔2015〕71號)。

          三、轉出要求

          (一)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二)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三)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四)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四、辦理材料

          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五、辦理時間

          辦理轉免考時間為每月25號在各區招考辦指定地點(如遇該天是星期六、日則順延下星期一)。

          六、辦理地點

          各區招生考試辦公室指定地點。

          七、聯系電話

          (一)廣東省教育考試院:020-38627844,38627855.

          (二)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自考科:020-83862072.

          (三)各區招生考試辦公室聯系電話。

          八、辦理流程

          (一)考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必須與系統記錄信息一致,如有變動,應先辦理考籍信息更正手續。

          (二)考生登錄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簡稱“系統”,網址:http://www.stegd.edu.cn/selfec/),通過系統中考籍管理模塊的轉出外省申請功能提交轉出申請;打印并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后,簽字確認。

          (三)在規定的時間到系統提交申請時選定的區招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四)區招考辦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憑證》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交市考辦;

          (五)市招考辦根據各區招考辦提交的考生材料和考生在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中的申請,校對審核相關材料,另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轉出外省審核表》與考生材料一并上報省自考辦。考生如有需求,可到我辦打印《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考籍檔案轉出介紹信》。

          (六)省考辦審核通過后的考生考籍檔案于每年的3月和9月寄出。其中,所有在3月至8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將于當年9月寄往外省;在9月至次年2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則于次年的3月寄往外省。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后,考生可以登錄本省系統,查詢轉出情況。若轉出成功,可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省辦理有關手續。

          備注:

          1.從外省轉入考籍檔案的考生,如未到省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又需再轉回轉出省的,需提供申請報告(一式兩份)、轉考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憑外檔號到省自考辦辦理。省自考辦開具轉考證明,考生自行聯系目的地考辦辦理轉考手續。

          2.考籍檔案轉出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績。

          3.考生如辦理轉出手續后又需再轉回我省的,須辦理外省轉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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