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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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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 2016司法考試《民...

          2016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2016.1.25)

            單項選擇題

          關于當事人能力和正當當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一般而言,應以當事人是否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B.一般而言,訴訟標的的主體即是本案的正當當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D.破產企業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享有管理權,可以該企業的名義起訴或應訴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一般來講,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依據這一標準,只要是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主體,以該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一般就是適格當事人。

          選項C錯誤。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但是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選項D錯誤。《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七)項規定,由管理人負責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并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據此可知,修改后的《企業破產法》引入了企業管理人制度,即對破產企業財產享有管理權的主體是管理人,而不再是破產企業的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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