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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調動成了他受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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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師調動成了他受賄“...

          教師調動成了他受賄“主渠道”

          連續12年被評為優秀公務員的他,在金錢的誘惑下竟然喪失了底線,站上了被告席。昨天上午,永嘉法院開庭審理了原蒼南縣教育局局長梁某涉嫌受賄罪一案。

          今年53歲的被告人梁某是蒼南人,原是蒼南縣教育局局長、黨委書記,后任蒼南縣政協副主席。2003年5月至2012年1月,梁某在蒼南縣教育局擔任局長一職,負責并主持教育局的全面工作,包括全縣教師的調配及全縣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等事項。

          記者了解到,根據蒼南縣教育部門的程序,教師想要調動工作,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第一種是由教師自行提出申請,交由梁某及人事部門有關領導研究,再提交黨委會進行討論,最終由梁某拍板決定;第二種則是教師通過正規考試進行選調。相較于第二種途徑,第一種途徑可謂是“捷徑”,其中梁某就是成功與否的關鍵,很多人瞅準這一機會開始向其展開攻勢。手上握有實權的梁某抵制不住利益的誘惑,在十年的時間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陳甲、陳乙等人創辦培訓學校及工作調動過程中給予關照,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共計134.3萬元。

          在昨天的庭審現場,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據他交代,向他行賄的人除了學校教師外,還有創立民辦培訓學校的人;在他收受的所有財物中,既有現金、黃金、字畫、銀行卡,也有培訓學校的干股分紅。“有幾筆錢已經退還別人了,其他的錢交給我外甥放高利貸。后來因為民間借貸鏈斷裂,利息和本金都不了了之了。”

          梁某的辯護人在庭上對受賄的具體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具體數額應為87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的一部分錢,梁某已經及時退還,而另外一部分錢,他收了之后并未為其牟利,這些都不屬于受賄。”

          公訴機關認為,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4.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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