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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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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

          市教委等8部門日前聯合下發《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必須選擇且只能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設學雜費專用賬戶,所收取的學雜費資金須全額存入該專用賬戶。

          這一規定強調,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學雜費,應向社會公開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辦學事項,按國家規定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報備案,并列入招生簡章。教育培訓機構應按學習期限或學年收取學雜費。學習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學習期限收取學雜費;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按學年收取學雜費

          必須且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學雜費專用賬戶

          市教委等8部門日前聯合下發《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必須選擇且只能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設學雜費專用賬戶,所收取的學雜費資金須全額存入該專用賬戶。

          這一規定強調,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學雜費,應向社會公開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辦學事項,按國家規定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報備案,并列入招生簡章。教育培訓機構應按學習期限或學年收取學雜費。學習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學習期限收取學雜費;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按學年收取學雜費。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折扣優惠等任何理由,跨學習期限或跨學年打包、捆綁預收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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