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文件,提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滿兩屆后,原則上應交流;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達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年限的專任教師均應交流輪崗。
這份《關于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提出,用3至5年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制度化、常態化,以達到師資資源的均衡配置。
根據中央部署,我國到2020年率先在縣(區)域內實現城鄉均衡發展。實行公辦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對絕大多數地區而言,主要是在縣(區)域內操作。
意見指出,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
記者了解到,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涉及編制核定、崗位設置、職務(職稱)晉升、聘用管理、業績考核、培養培訓、薪酬福利、評優表彰等關系廣大校長教師切身利益方方面面,許多校長、教師雖然有積極交流意愿,但又對長遠職業發展和家庭安置等存有顧慮。
據悉,全國已有22個省(區、市)出臺相關政策,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改革試點。“今后要統籌各類學校發展需要與交流對象的實際情況,實行剛性流動與柔性流動相結合,政策兜底與激勵引導相結合,使交流成為校長教師的內在需求。”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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