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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守兒童監護人半年不履責可撤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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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守兒童監護人半年不履責可撤銷資格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意見》提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環節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規定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了強制報告主體和受理主體,細化了應急處置措施,明確了評估幫扶主體,強化了監護干預措施。

          《意見》按照標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的長遠目標,強化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國務院將適時專項督查《意見》執行情況。

          服務體系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

          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追責

          《意見》提出,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

          同時,《意見》明確,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此外,《意見》提出,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責任,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監督、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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