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帶領乙、丙等人,與造紙廠協商污染賠償問題。因對提出的賠償方案不滿,甲、乙、丙等人阻止生產,將工人李某打傷。公安局接該廠廠長舉報,經調查后決定對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對其他人未作處罰。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成為本案的第三人?( )
A.丙
B.乙
C.李某
D.造紙廠廠長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加害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起訴,受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受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訴,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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