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
題目:下列哪一做法不屬于公務員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長,調入國務院某部任副司長
B、劉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員,被聘為某區法院書記員
C、吳某系某國有企業經理,調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任處長
D、鄭某系某部人事司副處長,到某市掛職擔任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C屬于公務員交流中的“調任”。《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選項B不屬于公務員交流制度。“某區法院書記員”并非“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故不屬于調任。而且其進入區法院的方式為“聘”,即《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職位聘任”。
選項D屬于公務員交流中的“掛職鍛煉”。《公務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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