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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經法》每日一題(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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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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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經法》每日一題(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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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丙公司貨款50萬元。2009年9月,甲公司與丁公司達成意向,擬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萬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兩個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同時歸于消滅

          B、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

          C、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D、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應當分別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會作出合并決議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本題中,原來甲公司的債務由丁公司繼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張原來對甲公司的債權100萬,因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萬元,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選項D錯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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