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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法》每日一題(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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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 2016年司法考試《...

          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法》每日一題(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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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甲為某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15%的表決權股。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意見不合,已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果。在此情況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題中,公司經營管理出現了困難,且股東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來解決,這樣繼續下去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另外,股東甲已經持有公司15%的表決權,超過了法定的10%的標準,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選項B錯誤。《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本題中給出的情況不滿足法定條件,不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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