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張林遺囑中載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間平房歸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則歸我侄子張超所有。張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張超訴至法院主張平房所有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自由是憲法基本權利,該遺囑所附條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違反《婚姻法》規定,因此無效,判決張超敗訴。對于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婚姻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遺囑自由與婚姻自由之間的沖突
C、法官運用了合憲性解釋方法
D、張林遺囑處分的是其財產權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權利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錯誤。婚姻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必須依法行使,并非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選項B說法正確。張林在遺囑中限制了王珍的婚姻自由,因此張林的遺囑自由與王珍的婚姻自由發生了價值沖突。
選項C說法正確。婚姻自由是憲法的基本權利,在解決遺囑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價值沖突中,法官運用了合憲性解釋方法。
選項D說法正確。張林的遺囑處分的是其房屋所有權,并非處分其妻的婚姻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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