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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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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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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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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甲與乙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為董事長。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車禍,甲與乙同時遇難。關于甲、乙股東資格的繼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乙的繼承人均可主張股東資格繼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股東資格與董事長職位

          C、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條件

          D、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資格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C、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資格的繼承條件作出規定,也可以直接規定禁止繼承股東資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別規定時,原股東的繼承人可以主張股東資格的繼承。

          選項B說法錯誤。《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據此可知,董事長等高管身份不屬于繼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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