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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法律》每日一題(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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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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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法律》每日一題(4月21日)

            題目:警察帶著警犬(價值3萬元)追捕逃犯甲。甲槍中只有一發子彈,認識到開槍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槍同時打中二者,導致警察受傷、警犬死亡。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如認為甲只有一個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B、如認為甲有數個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

          C、如甲僅打中警犬,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標,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從行為人只有一個犯罪故意的角度分析:甲雖然認識到自己開槍既可能只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甲開槍時希望實現的結果是打死警察。因此,甲只有一個故意——殺人故意。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理,如果甲打死了警察,對甲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甲沒有打死警察,即使他打中了警犬或者沒有打中任何目標,對甲也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從行為人有數個犯罪故意的角度分析: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侵害的具體對象尚不明確的心理態度。擇一故意的本質在于行為人的自覺選擇性,在于幾種危害結果都在行為人的追求范圍之內,實際結果則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擇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確定,與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圍和條件。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警察,并且實施了槍擊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結果,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若此處一行為造成數結果,此時應擇一重罪處斷,而非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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