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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引領和推動高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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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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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引領和推動高教改革

          新修訂的簡稱高等教育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在高等教育辦學方針、人才培養、高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職責、評價制度、經費籌措等方面,做了7處修訂。為什么要做這些修訂?這些修訂將對高等教育帶來哪些影響?就這些疑問,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接受了中國教育報記者專訪。

          自1999年1月1日至今,高等教育法已經施行17年,在這17年里,中國高等教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無論是高等教育的規模、質量、教育管理體制、大學治理結構,還是人民群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都發生了改變。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要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高等教育法應該修改和完善。”在馬懷德看來,高等教育法涉及內容很多,從修改的內容來看,此次修改有非常強的現實針對性,是根據高教的現狀和問題,針對當前的急需和特殊要求進行的修改。

          明晰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

          馬懷德將此次修訂的7個法律條文歸納為5類。第一類是對高等教育方針和任務做了補充和完善。

          高等教育法第四條,將基本方針增加三部分內容,一是增加“為人民服務”,二是增加了要“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三是受教育者發展內容方面增加“美”。

          “這樣就比較完整了。”馬懷德表示,從高等教育發展現狀來看,首先,要引導培養學生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觀念,從教育的價值理念來講,所以增加“為人民服務”;從培養內容上來看,應用型人才在人才培養結構中占有重要比重,他們必須要與社會需要相適應,要增加“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在培養規格上,美育也很重要。

          與之相關的是,第五條關于高等教育的任務,在人才培養目標中,增加“社會責任感”的要求。“這是非常必要的,人才培養要以德為先,立德樹人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社會責任感,此次修改符合現代教育觀和高等教育發展導向,也符合問題導向。”馬懷德說,現在培養的不少人才缺乏社會責任感,這是需要引導的。

          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

          此次修訂內容第二類是高教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將設立高等學校的審批權一分為二,分類審批,以放權為主,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分別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為何要將審批權下放?在馬懷德看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是新一屆政府深化改革、開創新局的施政策略,也是今后一個時期深化職能轉變工作的“著力點”。

          “之前的教育管理體制權限比較集中,對設立高校的授權,也不是特別明確。此次教育行政審批權下放,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有利于釋放市場的活力,激發設立高校的社會意愿,對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用市場的方式和社會資源力量推動高等教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馬懷德表示。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明確,審批高等學校的設立,將應當“聘請”改為“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馬懷德認為,這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體現,讓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有了更明確的權限范圍。

          強化高校學術委員會作用

          新法修訂的第三類內容是在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方面,細化和明確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第四十二條,明確學術委員會有5項職責。

          “之前也有規定,但比較簡單,此次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有5項職責,其中,審議學科、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以及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這兩項是之前就有的,這次增加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以及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等3項職能,其中最后一項是兜底條款。”馬懷德介紹說。

          為何要明確學術委員會職責?在馬懷德看來,這是為了適應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需求,也是高校內部治理結構改革成果的體現。

          “教育規劃綱要實施之后,高校在進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革和探索,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強化教授治學,分清楚高校內部幾類不同的權力和責任,強化學術委員會履行學術職責,比如,學術不端問題,處理學術糾紛,就是專業和學術問題,由學術委員會履行職責,更能體現教授治學,增強教授的使命感、責任感,調動教授在內部治理體系中的作用。”馬懷德表示。

          完善高等教育評估體系

          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模式,完善高等教育辦學水平和質量評估體系,是此次修訂的第四類內容。第四十四條明確,高校應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馬懷德表示,這就明確了學校在辦學水平、教學質量評估方面的權限,同時,還規定要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這有利于高等教育辦學水平和質量的提升。

          此外,此次修訂還在高等教育投入機制和營利問題上有了制度性突破。第六十條,對教育經費機制進行調整,明確舉辦者、學生、學校三方都要付出和投入,要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為了與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相銜接,第二十四條刪除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內容。馬懷德表示,這也意味著國家財政將主要關注普及教育、義務教育,其他的教育領域將慢慢引進一些社會資本,向社會化方向發展。高校投入是多元的,辦學形式也應當多元。今后,營利類高校就要按照企業的方式進行運行和管理,其屬性、定位及責任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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