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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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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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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6月6日)

            題目:李桃是某股份公司發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兩年多時間里,各董事之間矛盾不斷,不僅使公司原定上市計劃難以實現,更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關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可起訴各董事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B、可同時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和對公司進行清算的訴訟

          C、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各董事并未違反法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李桃不可以此為由起訴各董事。另外,根據題干給出的信息可知,本案是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了問題,持有14%股份的股東李桃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選項B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選項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據此可知,在李桃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予以保全。

          選項D正確。《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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