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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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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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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每日一題(6月4日)

            題目:白陽有限公司分立為陽春有限公司與白雪有限公司時,在對原債權人甲的關系上,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白陽公司應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書后30日內,可要求白陽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陽春公司與白雪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D、白陽公司在分立前可與甲就債務償還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選項B說法錯誤。《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合并、減資的情況下,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是公司“合并、減資”的情況,對公司分立沒有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選項C、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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