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則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是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
B、甲對君則公司尚未履行完畢其出資義務
C、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
D、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天際公司時,君則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若君則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能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則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則公司20%的股權作為其出資的。
選項B正確。《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據此可知,甲對君則公司的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其對欲作為出資的股權并非完全持有,若作為出資的話,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選項C正確。因為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則其已經在出資的股權上設定了權利負擔,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選項D正確。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天際公司時,若君則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會導致甲無法將股權轉給天際公司,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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