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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法律》每日一題(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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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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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法律》每日一題(6月13日)

            題目:關于罪過,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

          A、甲的玩忽職守行為雖然造成了公共財產損失,但在甲未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就不存在罪過

          B、甲故意舉槍射擊仇人乙,但因為沒有瞄準,將乙的名車毀壞。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C、甲翻墻入院欲毒殺乙的名犬以泄憤,不料該犬對甲扔出的含毒肉塊不予理會,直撲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殺該犬。甲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而屬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危害結果,既可能是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也可能只是發生他人重傷的危害結果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錯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是主體要件,是否認識到主體身份不屬于罪過的內容,也不影響犯罪的認定,即是否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影響罪過的認定。

          選項B說法正確。甲故意舉槍射擊仇人乙,可知其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因為沒有瞄準,未能將乙打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甲打擊錯誤將乙的名車毀壞,由于主觀上沒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屬于過失毀損財物,毀財行為不成立犯罪。

          選項C說法錯誤。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甲的侵害對象沒有變化,都是針對“乙的名犬”,只是由原來的毒害變為了最后的拔刀刺殺,造成的結果是一樣的,屬于因果關系的錯誤。因果關系的錯誤不影響犯罪的認定,甲依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選項D說法錯誤。疏忽大意的過失應預見的結果是法定的危害結果,這里要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在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所應當預見的是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而不能是其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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