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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經法》每日一題(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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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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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商經法》每日一題(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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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選題

          1、張、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現圍繞合伙份額轉讓、酒吧管理等事項。酒吧開業半年后,張某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伙人沖突,遂產生退出想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可將其份額轉讓給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趙某、李某

          B、可經王某、趙某同意后,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

          C、可主張發生其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給合伙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隱藏答案】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合伙人王某,雖不用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但應告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不僅要經過王某、趙某的同意,還需要經過李某的同意。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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