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居民個人出國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2)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3)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2、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可持原單位證明一次性全部兌換外匯,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兌換外匯標準為:
(1)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可全部兌換外匯,其中離職金不足兌換2000美元的,可一次兌換2000美元等值外匯;
(2)在境外定居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憑境外定居證明和有效的生存證明全部兌換外匯;
3、另外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外匯管理法規對境內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劃分,公民移居境外視同非居民個人管理,而《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是對居民個人外匯行為的管理,因此公民移居境外的用匯不適用于《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供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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