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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公證手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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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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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公證手續介紹

          自1996年國家公派留學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新辦法后,凡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選派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乙方),出國前均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甲方,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為方便留學人員簽約,甲方已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留學人員應在領取出國簽證和機票之前辦理完畢簽約公證、交納保證金等手續。經過公證的《協議書》應按《協議書》中“第十四條”規定交各有關方面留存(經過公證的《協議書》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證處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學人員在出國前領取簽證、機票時交教育部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未通過中國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出國的人員,需將經公證的協議書徑寄留學基金委秘書處法律事務部)。

          北京地區的留學人員均應在長安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長安公證處地址:(1)本部:北京朝陽門北大街六號,新中港萬泰大廈七層,電話:65544467/68/69/70/71,傳真:65544475,郵編:100027:(2)業務三部:海淀區中關村海龍大廈,電話:82663758/59/60/61,傳真:82663754,郵編:100080。

          北京以外地區的留學人員應在地方省、市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或高教局)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受理機構可給予必要的指導。

          留學人員個人辦理《協議書》公證手續時,應帶兩名丙方擔保人同時到場,當著公證員的面現場填寫《協議書》中的劃線部分(即___________),不得有任何遺漏或誤填。

          有關《協議書》的擔保問題,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發各地公證處《關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目前,留學人員的擔保方式一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在公證《協議書》第八條時,如兩位丙方保證人選擇以固定工資收入作為擔保,則應向公證部門出示本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如選擇以銀行存款作為擔保,則應出示具有相同擔保數額的銀行存款證明(即存款單原件),以便公證部門查驗擔保人的資信狀況。任何以“名義”、“名譽”或者“信譽”做擔保的、或者空欄不填的,都被視為無效——切記:任何不填或誤填都將影響到留學人員出國手續的辦理和按時成行!

          有關保證人的經濟擔保數額,參照下表資助總經費平均標準,兩位保證人應擔保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后的差額部分。資助總經費平均標準大致為:

          單位:人民幣/元

          留學期限 一類國家 二類國家

          二年 25萬 16萬

          一年半 19萬 12萬

          一年 13萬 8萬

          半年 8萬 5萬

          三個月 5萬 4萬

          (注:因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各國不一,實際資助費用以教育部制訂的《國家公費留學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為準。)

          乙方出國后如違反《協議書》的有關規定,構成違約,應向甲方償還協議中規定的有關費用,標準按照《協議書》中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交保證金數額、違約金比例標準及有關說明》執行。

          關于德國賽德爾基金會、阿登納基金會、艾伯特基金會、DAAD獎學金等項目進修待轉人員的留學期限問題,先按兩年(24個月)與基金委簽約,待得到外方轉讀博士學位的正式許可并經基金委同意后,再同基金委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在辦理簽約公證過程中如有不明之處,可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聯系,聯系電話:010-66413191;電子郵箱:falv@csc.edu.cn。

          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約的留學人員領取已辦妥的護照、簽證、機票等,須出示(1)保證金交存單原件(2)經過公證的一份《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原件和(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事務處受理簽證(簽注)憑證”。上述材料不齊備的留學人員,不能領取護照、簽證、機票和報到證等。

          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在驗證留學人員《保證金收款證明》、代收已經公證的《協議書》原件一份(由留學服務中心將轉交基金委)后,將發給護照、簽證、出國機票以及到中國駐留學國使、領館報到的《報到證》。前往部分國家的留學人員還可領取一定數額的外匯(詳情請詢問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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