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對督學的聘任、責權、監督、培訓、考核等進行明確和規范,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
據悉,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了解,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機構將給予解聘:(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的。(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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