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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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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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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1988年3月3日發布)

          國發【1988】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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