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自學考試辦公室、各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各主考院校自考辦:
為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確保電子轉考工作有序平穩地開展,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根據教育部《教試中心函[2015]71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實行電子轉考。考籍電子檔案由省級考辦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進行寄發和接收(以下簡稱轉考平臺)。教育部考試中心確定并公布辦理電子轉考的時間和電子檔案信息格式。辦理轉出手續時間為:上半年為3月1日 9日、下半年為9月1日9日;辦理轉入手續時間為:上半年為3月1日 31日、下半年為9月1日30日;考生根據公布的規定時間來辦理轉考業務,當次逾期者請在下次辦理的時間辦理。
一、轉出手續
1、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2、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并必須由本人辦理,不準他人代辦。
3、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4、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參加考試的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以下簡稱轉出表),對轉出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 轉出表(附1)上簽字。
5、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對考生填寫的轉出表信息核對無誤后且同意轉考的,在轉出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6、考生須本人持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轉出表、 身份證、一寸免冠藍底電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的準考證、課程合格證原件到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考籍科辦理轉出手續。經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轉出。
7、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8、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州、市)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9、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10、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二、轉入手續
1、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轉出手續中的第2、3、6、7、8、9、10條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2、轉考考生應當按轉入地省級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
3、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
4、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地省級考辦,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入地省級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2)上簽字。
三、各地(州、市)自考辦提前做好宣傳工作,學習掌握電子轉考工作的相關要求,確保電子轉考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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