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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學2019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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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學2019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辦法

          復試錄取工作是研究生考試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選拔質量的重要環節。為了做好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復試錄取工作,促進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與公正,提高人才選拔質量,根據教育部《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8〕5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指導思想和原則

          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公平公正、寧缺毋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復試考核,規范招錄程序,深化信息公開,不斷加強監督管理,切實嚴明招生紀律,確保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條 組織與管理

          (一)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管理,具體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實施,紀委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二)各學院、培養單位是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學院須成立7人以上(含7人)的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負責學院行政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是本學院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擔任副組長,是本學院復試錄取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成員應包含學院黨委書記、分管學生思政工作的院領導、主要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和紀檢委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復試方案和工作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同時指導并督察復試小組開展工作。

          (三)~(八)略

          第三條 復試的基本要求

          (一)我校執行教育部《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A類線要求。

          (二)所有專業原則上實行差額復試,復試比例一般為1:1.2至1:1.5之間,具體復試比例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1.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專業,差額比例應定為1:1.2至1:1.5之間。

          2.一志愿合格生源基本滿足招生計劃或低于招生計劃的專業,可以先復試一志愿考生,復試后如有缺額,再按余下指標差額(應為1:1.2至1:1.5之間)復試調劑生,也可以直接按復試比例(應為1:1.2至1:1.5之間)同批復試一志愿和調劑考生。

          3.對于招生計劃數僅為1人的專業(包括扣除該專業已接收的推免生數量后計劃數只剩余1人的情況),如果有2位以上一志愿合格生源,則2人參加復試;若僅有1位一志愿合格生源,可1人參加復試,也可調劑1人一并復試;若無一志愿合格生源,應調劑2人參加復試。

          (三)同一專業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執行統一的復試分數線和復試標準。

          (四)遴選“少干計劃”考生進入復試采取以下辦法:若同一省(區)內上線考生超過國家下達我校該省(區)“少干計劃”專項招生計劃數,則按所有考生初試成績的相對偏差值排序,并按照國家下達我校該省(區)“少干計劃”專項招生計劃數1:1確定第一輪復試名單。其中,相對偏差值=(上線考生初試總分-報考專業國家A線總分)/報考專業國家A線總分。如果相對偏差值完全相同的,則按照理工類專業優先的原則確定結果。第一輪復試若有不合格的,則由偏差值排序下一名考生參加第二輪復試,以此類推。若同一省(區)內上線考生等于或小于國家下達我校該省(區)“少干計劃”專項招生計劃數,則上線考生均可參加復試。

          第四條 確定復試名單

          (一)研究生院根據當年度上級部門下達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和福州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數量分配辦法,計算分配各學院招生計劃數,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下達給各招生學院。各學院應根據學校下達的招生數,統籌考慮學院內學位點建設情況、導師數、科研項目、生源情況等來分配本院各專業招生計劃,報研究生院審查后公布。

          (二)各學院應嚴格按照復試基本要求和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并根據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差額復試比例,確定本學院分專業復試分數線和復試名單。各專業計算復試考生人數時,應將各專業招生計劃數扣除該專業接收的推免生數后,再按相應的復試比例計算。我校不進行破格復試,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應積極做好調劑工作。

          (三)享受國家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考生指標單列。

          (四)實際參加復試人數比例超過(含)1:1.3的全日制學科專業不得再組織下一輪復試工作。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招不滿時,可組織再次復試,但須提前報研究生院備案。

          (五)第一輪實際復試比例低于1:1.3的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專業,在未招滿的情況下,可再次組織復試,如尚有一志愿合格生源,須按照復試基本要求和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優先選擇一志愿考生參加第二輪復試。

          (六)各學院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研究生院上報復試名單,并向考生發送復試通知。

          第五條 調劑

          (一)調劑復試基本要求

          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國家A類復試基本分數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當相同。若統考科目不同,初試考統考英語(一)的,可以調入考英語(二)的專業,反之不可調;考統考數學(一)的,可以調入考數學(二)或數學(三)的專業,考統考數學(二)的,可以調入考數學(三)的專業,反之不可調。

          5.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我校指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A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A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領域等相對應的照顧專業之間調劑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6.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7.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的專業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8.對申請同一學院同一專業的調劑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報考單位和專業完全相同、初試科目完全相同,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名單。

          9.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但無法進入第一志愿專業復試的考生,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在校內相近專業之間進行調劑。

          10.原報考學術型專業的考生在符合調劑要求的情況下可調劑至專業學位型專業,原報考專業學位類型考生不可調劑至學術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符合調劑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調劑。

          11.調劑考生還應滿足招生學院的其他學術上的調劑要求。

          (二)調劑辦法

          生源有缺口的學院應制定調劑工作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復試辦法、聯系咨詢電話等信息,經研究生院審查后,提前公布在本單位網站上。

          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的碩士研究生調劑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國家調劑服務系統)開通之前,考生可登陸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主頁的福州大學研究生招生預調劑信息收集系統上登記志愿信息;在國家調劑服務系統開通時限內,我校各專業缺額情況將會及時在國家調劑服務系統里公布,按國家文件要求,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少于12個小時,符合我校調劑要求的考生須登陸國家調劑服務系統填報志愿申請調劑,我校會在國家調劑服務系統中正式開始受理調劑申請。申請調劑的考生收到復試通知,需要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復試通知,過時未回復視為放棄此次調劑復試資格。各學院要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盡可能縮短考生調劑等待時間,要及時解答考生咨詢,確保信息溝通暢通。

          各學院接收調劑考生必須通過國家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并以國家調劑服務系統的信息為準,未經國家調劑服務系統的調劑考生不予認可(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各學院必須根據國家、學校的規定,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制定調劑生選拔規則,并經集體研究后確定入圍復試的調劑考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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