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了《廣州市中小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詳細列出了15種違規招生行為及嚴懲措施。違規情節嚴重者,將撤銷學校和個人已獲得的榮譽,且5年內不得評優,校長將會被撤職。
不得不說,這一次辦法規定得很細,處理措施也很明確,但是,這就能徹底規范中小學校招生嗎?從眼下的情形看,未必。
比如,辦法規定的違規招生行為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入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借助中間方(含培訓機構、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等)通過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等形式錄取新生的,等等。這些違規行為其實在其他地區也是被禁止的,可往往禁而不止。教育部門規定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可是,由于學校辦學質量不均衡,學校面對眾多申請者必須選拔,那怎么選擇?不允許考試,指的是筆試還是面試?如果連面試也不允許,那就只有看材料了。既然是看材料,這就有很多的“花頭”,包括“條子生”,以及地下“占坑班”的學生——這也是被禁止的,可是如果學校私下進行,不是明目張膽地開班,學生只在自己提交的材料中說明自己上個什么班,教育部門有什么辦法認定其是違規的?難道學生連上培訓班,并把培訓班經歷寫進材料的權利都沒有了嗎?再發展下去,就禁止學生提交簡歷了,而如果禁到這一步,剩下的,恐怕只有權力擇校了。
其實,對于中小學招生,最該治理的就是權力擇校。措施也簡單,就是要求當地公職人員子女上中小學的情況必須公示——沒有了權力擇校,教育部門治理學校的違規招生就理直氣壯。現在想治理,學校只要拿出“條子生”,教育部門也就睜只眼閉只眼。另外,當權力擇校被遏制之后,不能動用權力選擇好學校的官員們,就會認真思考如何推進義務教育均衡了,而不是還維持現在的學校格局——反正自己的孩子會有好學校上。
這并非不負責任地亂吐槽,而是發生在不少地方的實際情況。一些地方都是在頒發禁令時做做樣子,抓一兩個典型,但隨后大家該做啥還是做啥,最后受損的還是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廣州規范中小學招生不能重蹈覆轍。
禁令落空跟問責機制本身也有關,現在教育部門問責學校,類似于老子問責兒子。雖然對于規定的執行,有關部門態度很明確,“接到市民投訴后該小組會判斷是哪個處室的職責,并與該處室的工作人員一起展開調查;如果社會對區處理的意見不滿意,還將上升到市里來督導解決”,但真正嚴格的問責,應該是由民主選舉的社區教育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問責。
重點治理“權力擇校”,發現一個“條子生”,就對開出“條子”的官員問責,并引入社區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監督,這應該是規范中小學招生的重點。但從目前的辦法中,還看不到這些,希望有關部門在聽取意見時,能聽到這方面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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