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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民辦教育歧視有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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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民辦教育歧視有制度保障

          【2010年7月 人民日報】《教育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22條”)近日出。在日前于浙江溫州召開的專題座談會上,教育部副部長魯昕指出,“‘22條’旨在解決教育領域本身對于民辦教育的各類歧視性政策。”而在業內人士看來,此舉對于推動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可謂極大利好。(人民日報7月23日)

          2010年7月頒布的我國《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很顯然,出臺“22條”,是對《教育規劃綱要》的具體落實。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規劃綱要》所提到的相關舉措,并非新要求,而是“依法落實”,事實上,我國于2002年頒發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明文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因此,無論是《教育規劃綱要》,還是“22條”,提到清理對民辦教育的歧視性政策,都是對原有法律法規的重申而已。

          這就令“22條”的執行情況充滿“變數”。——《民辦教育促進法》尚且沒有得到落實,“22條”能管用嗎?另一個問題是,從法律執行來說,如果教育領域本身存在對民辦教育的歧視,應該啟動對相應教育管理部門、教育機構的問責,可問責在何處?

          在筆者看來,如果僅有原則性的表述,是很難清理對民辦教育的歧視性政策的。要保障民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需要有制度保障。

          首先,應清除學校招生、管理中的等級制。在我國高考分批次集中錄取中,民辦高職高專通常放在最后一個批次錄取,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只能錄取一本、二本公辦院校“錄剩“的學生,也注定這些院校要低公辦院校幾個檔次。要讓民辦學校有平等的地位,就必須打破分批次集中錄取制度,讓每所學校平等招生、競爭。另外,我國公辦院校有副部、正廳、副廳等行政級別,民辦學校則沒有級別,于是,政府部門往往按級別的高低,管理學校。筆者一位朋友在民辦學校擔任院長,他告訴我,由于級別的原因,民辦學校居然不能直接拿到政府部門發展民辦教育的有關文件,政府部門的解釋是,學校級別不夠。

          再次,應建立專門的撥款委員會,避免撥款僅由政府部門說了算。“22條”規定,“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可是,在現實中,在民辦學校(幼兒園)求學的學生往往很難獲得政府的資助、補貼,政府部門在制訂預算時,有意無意地將民辦學校(幼兒園)排除,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只有靠學生的學費維持生存,換言之,就是由受教育者承擔了所有教育成本。改變這種情況,就應該建立專門的教育撥款委員會,負責制訂教育預算,監督政府部門執行,不能由政府部門根據與學校關系的親疏遠近來決定撥款。

          其次,應完善問責機制,嚴肅問責各種教育歧視政策、行為。對于政府部門帶頭對民辦學校實施的歧視,目前幾乎沒有任何問責,原因是,對于歧視行為的調查、處理,就由政府部門自身進行。要嚴格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落實國家《教育規劃綱要》,需要由人大機構實施對不履行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教育部門的問責。這樣,才不會出現一邊高調強調公平,一邊卻不自覺進行歧視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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