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新規強調,如果招生工作人員出現違規行為,將被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違規行為包括: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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