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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培訓班不得擅自“辦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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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培訓班不得擅自“辦分校”

          今后,各種培訓班、補習班、輔導班均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收費標準也得提前備案。2月20日,合肥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多部門聯合下發《合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若干規定》,對其辦學條件、招生對象、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規范。

          “非學歷教育機構收費應當按照《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收取學費、培訓費、住宿費的標準,應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根據要求,除了要提前進行收費標準備案外,還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設立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滿足開展教育培訓業務需要的固定場地和教學用房,房屋產權明晰,周邊環境、安全設施應當符合辦學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教學點。”

          為避免這類教育機構招生時的“夸大其詞”,規定中還明確要求,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所審批的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審核后,方可發布。

          對于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但沒有達到相關辦學條件的非學歷教育機構,規定中也給出了3年“過渡期”給予整改,但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標準的,將終止辦學。而非學歷教育機構連續1年未正常開展辦學活動、處于停止招生狀態的,同樣應終止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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