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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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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貴州省教育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保監局關于印發《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教體發〔2008〕369號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經研究,并報省政府有關領導同意,決定采取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辦法,在貴陽、遵義兩市0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先行試點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否納入試點一并推行由兩市酌定(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高等學校經報批后也可試點)。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按學校管理體制原則,承保單位統一由市(州、地)、縣(區、市、特區)教育、財政等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形式確定,高等學校和民辦學校的承保單位由學校自行通過公開招標等形式確定。現將《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貴州省教育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保監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 2號)文件精神,解決學生意外傷害風險對學校教育教學影響,防范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提高學校風險管理及風險事故處理能力,保障學校和廣大師生利益,維護校園和諧穩定,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第一條 校方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學校)對第三者(注冊學生)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二條 保險期限: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為一個學年度。我省統一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期滿續保。

          第三條 投保范圍: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高等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責任范圍: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體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應由學校承擔的事故責任類型,包括: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學校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包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中規定的不可抗自然因素、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類似戰爭行為、不可抗力、校方的違法行為等不在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之內的事故。

          第六條 繳費標準及責任限額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在冊學生人數交費,保險費為每生每年人民幣5元。賠償限額:在校學生因同一事故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視作一次事故,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450萬元,每生每年累計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萬元(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保費及賠償限額參照執行)。

          第七條 理賠范圍和標準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意外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確定,或根據協商結果辦理和司法機關的裁定確定。

          第八條 經費來源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由縣(市、區)教育局(或財政局)統一支付。

          二、投保程序

          第九條 中小學投保程序

          1、投保單證

          (1)投保學校填寫《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附件1),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教育部門);

          (2)縣(市、區)教育部門根據《校方責任保險學生名冊》編制《中小學在校人數明細表》(附件2)和《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附件3),報市(州)教育部門,同時報送電子表格;

          (3)市(州) 教育部門根據《校方責任保險學生名冊》編制直屬學校《中小學在校人數明細表》和《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與縣(市、區)材料匯總后交經紀公司,并交電子表格;

          (4)以縣(市、區)、市(州)教育部門為單位填寫《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附件4),交經紀公司。

          2、保費收繳

          縣(市、區)教育局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保費及時、足額、統一匯入經紀公司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第十條簽單承保:經紀公司將投保資料分類、整理、匯總交相關省級保險公司,各承保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險單和發票交回經紀公司。中小學以縣(市、區)、市(州)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和發票。

          第十一條 保單分發:經紀公司將保險單和發票復印件存檔后,原件分發至市(州)、縣(市、區)教育部門。

          三、理賠程序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可以通過“二級通道”迅速得到處理。各級通道由教育部門、經紀公司、承保保險公司和學校的負責人組成。

          1、縣(市、區)級通道

          責任范圍:賠償范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內,可以在校內解決,屬于校方責任的輕微傷害事故。

          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立即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保護現場,直接報承保保險公司。同時,報縣(市、區)教育部門及經紀公司風險管理員。承保保險公司與當地教育部門及經紀公司風險管理員確定是否為校方責任,若認定屬學校責任,出具《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附件5);學校填寫《出險通知書》(附件6),備齊索賠材料后交承保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規定時間直接將賠款劃轉學校。

          市(州)直屬依照縣(市、區)級通道程序辦理。

          2、市(州)級通道

          責任范圍:賠償范圍在10001元至30萬元,學校不能解決的校方責任傷害事故。

          傷害事故發生后,程序同縣(市、區)級通道。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及經紀公司風險管理員對于估計損失在10001元至30萬元或對于是否屬于校方責任的認定有分歧的案件,向市(州)級教育部門報告,經教育部門、經紀公司、承保保險公司審議確定傷害事故是否屬于校方責任,如果屬于校方責任,按照縣(市、區)級通道程序執行。對于不屬于校方責任的,發回妥善處理。

          在以上通道審定都不能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學校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項目

          1、普通傷害

          (1)醫療費(2)住院伙食費(3)監護人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

          2、若構成傷殘

          (1)-(5)同上(6)殘疾用具費(7)殘疾生活補助費(8)殘疾護理補助費

          3、若導致死亡

          (1)-(5)同上(6)喪葬費(7)死亡補償費(8)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

          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索賠所需單證

          1、出險學生學籍卡復印件,加蓋公章;

          2、填寫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提供);

          3、單據及證明材料:病歷卡原件、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單據原件(如有其他保險,需提供單據復印件和賠款分割單);如有誤工費,需誤工證明和工資證明;如有傷殘,需傷殘鑒定報告;如發生死亡,需死亡證明。

          4、如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需“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書”

          5、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四、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貴州保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管全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

          第十六條 市(州、地)教育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管理部門和專人,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當地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做好與當地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等工作;匯總填報所轄區域投保學校和直屬學校學生的花名冊和在冊學生數據,協助做好學校安全狀況的檢查評估和責任事故的調查及理賠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市、區、特區)教育局認真負責的開展校方責任保險的管理和實施等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匯總、填報投保學校學生花名冊和在冊學生數據,保費收繳,匯入專用帳戶,保險單證的傳遞等工作;做好學校安全狀況的檢查評估和責任事故的調查及理賠等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承擔起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具體負責編制投保學校學生花名冊、統計在冊學生數及有關校方責任保險工作。

          第十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委托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多年開展校方責任保險經驗的經紀公司作為教育行業風險管理顧問。經紀公司要按照《保險法》、《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負責市場運作,專業管理,切實代表投保人利益,負責與保險公司就校方責任保險條款、費率進行洽談,擬訂保險方案,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分析、匯總校方責任保險數據并及時反饋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各級教育部門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科學評估校園安全風險,開展學校安全管理培訓工作,促進學校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特點、全省網點覆蓋情況、服務能力、保障條件和當地財政能力、經濟發展狀況,通過招標等形式會同經紀公司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

          五、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校方責任保險的管理及實施工作,納入到督導工作的內容中, 督促學校開展校園安全教育,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堅持預防為主,使校方責任保險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的道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校方責任保險的審計制度,一般一年審計一次,對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實行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中,要認真負責,緊密配合,堅持原則,及時辦理,積極主動的做好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如有問題或建議,請與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貴州保監局聯系,使這項工作不斷得到完善,積極推動全省教育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附件:

          1、《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 (略)

          2、《中小學在校人數明細表》(略)

          3、《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略)

          4、《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略)

          5、《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略)

          6、《出險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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