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計〔2009〕9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財政局,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真正做到“應貸盡貸”,促進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穩定地推進,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瓊府[2008]87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職高專院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統稱“普通高校”)分別負責落實。
第二條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名單是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的主要依據,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把關。資助對象疏漏或不符合條件學生通過審核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資助對象及條件第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是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統稱“學生”)。資助對象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組成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資助對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親屬、同學、老師或近鄰中選擇一名60歲以下、無不良行為紀錄、須經本人同意,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為共同借款人。
第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3)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由普通高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4)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家長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內;(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
第五條資助對象獲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主要用于其在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一采取向資助對象所在高校匯款的方式發放,不得向借款人發放現金或向其他賬戶轉賬。
第三章組織落實第六條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全面部署、指導、匯總和監督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工作,負責部署實施貸款資格審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市、縣應盡快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暫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盡快協調明確職能部門,安排專人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普通高校應按要求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履行對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審核貸款申請人資格、配合貸后管理等職責。
第九條對參加高考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級中學具體落實;對在校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各普通高校組織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體落實。
第四章學生貸款資格審核第十條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所屬各高級中學的畢業班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有貸款需求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所屬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逐校審核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對當年貸款資格審核結束后,因家庭變故、突發事件等新增的有貸款需求的經濟困難學生,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貸款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各高級中學應及時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第十三條在高考錄取新生報到入學后,各普通高校應根據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機構工作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各普通高校協同配合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認定,對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的在校生進行貸款資格審核和貸款需求匯總。
第十五條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讀的海南省籍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若入學前未經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貸款資格審核,則由其所在學校參照我省政策要求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和貸款資格審核。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條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財政廳部署各市、縣和各高校當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總體額度、組織申請和貸款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十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資格審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年3月份,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所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高級中學和普通高校向學生宣傳解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將符合貸款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審對象范圍。
(二)每年4月份,各市、縣資助管理中心逐一審核確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并將上述學生名單錄入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三)每年4月底前,各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轄區內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學生名單書面匯總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四)被確認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相關證明文件、身份證,與家長共同向戶籍所在地經辦網點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條各市、縣和各普通高校在進行貸款資格審核時,應區別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資助的優先順序依次為:(1)孤兒;(2)烈士子女(含因公犧牲軍人子女);(3)無收入戶(指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4)重病戶(指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5)低保戶;(6) 雙下崗戶(指父母均下崗);(7) 純農戶(指農村除農業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家庭);(8)低收入戶(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學基本費用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每年6月底前,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將各市、縣和各普通高校報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學生信息匯總、分類,抄送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并連同全國普通高校名單通過管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下達各市、縣的鄉鎮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網點。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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