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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江西省民辦高校招生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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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江西省民辦高校招生自律公約

          為鞏固規范管理年成果,自覺規范招生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我省民辦高校的良好形象。我們鄭重承諾,共同遵守以下公約:

          一、杜絕不實宣傳。不對外公布未經省教育廳審查備案的招生簡章(廣告)招生簡章(廣告)中實事求是公開學校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和畢業證書性質,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虛假承諾宣傳,切實兌現招生簡章(廣告)中的所有承諾。

          二、規范招生行為。不到兄弟院校校園內進行招生宣傳,不“搶挖”兄弟院校招生人員;不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員為本校招生,規范本校招生人員管理;尊重兄弟院校,教育與約束招生人員,杜絕惡意攻擊和毀謗兄弟院校的行為。

          三、嚴懲違規人員。加強對招生人員的培訓和監管,對有違規行為的招生人員必須從速、從嚴進行處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招生人員應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正確使用通知書。統招生寄發由省高招辦統一印制并加蓋印章的錄取通知書,自考助學班招生由學校統一寄發經省教育廳備案同意的入學通知書。

          五、公示收費情況。在新生報到處一律設置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六、明確學籍身份。學生繳費時,必須按學生類別在收費票據上注明“統招生”、“自考生”等字樣,確保當場明確學籍身份,嚴把入口關。

          七、尊重學生選擇。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為學生提供求學服務,尊重學生自主選擇學校和專業的權利。在正式辦理學生注冊前,學校要有專人負責給學生和隨行的學生家長講明有關政策規定,學生入學后有正當理由要求中途退學的,嚴格按照省教育廳有關退學退費規定執行。

          八、建立訴求渠道。面向學生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建立訴求表達機制,對學生提出的問題及時解答,意見及時處理,不足及時改正。

          九、接受各方監督。各民辦高校自覺接受省教育廳、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切實辦好人民群眾滿意,黨和政府放心的民辦高校,確保學校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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