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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暫行規定(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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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暫行規定(修訂稿)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暫行規定(修訂稿)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有關高校:

          現將《福建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暫行規定(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可與我廳高校學生處聯系(聯系人:鄭弋維;聯系電話:0591-87091302)。

          福建省教育廳 二○○九年三月三日

          福建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暫行規定(修訂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號)精神,結合我省高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辦理機構

          我省辦理高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就業手續由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并專門開設高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就業服務窗口”),方便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

          二、省內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辦理就業(待就業)手續

          (一)離校前由學校統一辦理

          1、畢業生所在院校就業指導部門負責審查畢業生就業資格,發放“畢業生推薦表”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2、經供需見面或雙向選擇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應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并經畢業高校蓋章確認。

          3、由學校統一打印“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應填寫的內容,連同以下材料:應屆畢業生花名冊及軟盤和應屆畢業生當年經省高招辦蓋章確認的本校錄取新生名冊向省教育廳報送。

          4、就業服務窗口負責審核學校提供的材料,經審核,合格者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報省教育廳蓋章確認后,由學校向畢業生發放。

          5、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只使用“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備注欄里應注明“待就業”)。根據畢業生的意愿,“待就業”報到證開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務中心或畢業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務中心。

          (二)離校后由畢業生個人辦理

          1、離校后落實就業單位的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應與就業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并經畢業高校蓋章確認。然后持本人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待就業)報到證”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等材料,到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有關就業手續,由省教育廳簽發新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2、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后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一年內辦理調整改派就業手續,應提供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就業協議的證明材料、原“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本人畢業證書,并持與新就業單位簽訂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有關手續,由省教育廳簽發新的就業報到證。

          3、已在非生源地就業的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業,允許一年內辦理。要求提供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就業協議的證明材料、原“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本人畢業證書,以及生源地戶籍證明,到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有關手續,由省教育廳簽發新的“畢業生就業(待就業)報到證”。

          4、辦理各類手續,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應提供委托書(內容應有委托人畢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人簽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受委托人的簽章),方可辦理手續。

          (三)其他規定

          1、根據省人事廳、教育廳聯合下發的閩人發[2006]173號文件規定:從2007年開始在全省統一啟用新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

          2、畢業生畢業的當年12月31日之前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 一式四份由畢業學校提供,并經學校審核蓋章確認,其中一份交省教育廳存檔;畢業的第二年起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學校意見欄可省略不填。

          3、在校期間享受師范專業獎學金的本科畢業生到非教育系統就業的,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規定“……經批準畢業時改派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或任教未滿5年服務期(不含見習期)改行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根據不同情況,償還教育培養費”。按省財政廳、物價局相關文件規定:繳納培養補償費標準為每人4000元。屬于省財政撥款的福建師范大學、集美大學、漳州師范學院、廈門大學(只限美術、音樂專業)的師范本科畢業生,就業材料經審核合格后向省教育廳繳納培養補償費;屬設區市財政撥款的高校師范本科畢業生培養補償費由設區市教育局負責監收。

          4、在民辦高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師范專業畢業生,與民辦高校簽訂就業協議書,并明確服務5年期滿,可免于繳納培養補償費,不滿5年(不含見習期),每服務1年按折算后標準800元/年減免1年的培養補償費。

          5、在民辦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師范專業畢業生,與在公辦中、小學任教的畢業生一樣,應與任教學校簽訂就業協議書,由所在地教育局或教育人才服務中心蓋章確認,并明確服務5年期滿,可免于繳納培養補償費,不滿5年(不含見習期),每服務1年按折算后標準800元/年減免1年的培養補償費。

          所在地教育局應加強對民辦中、小學的管理并提供優質服務。

          6、“報到證”遺失,可根據省教育廳閩教學[2008]2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從取消師范教育專業本、專科畢業生就業限制的年份(本科2005年,專科2003年)及以后學年畢業的我省普通高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含“待就業報到證”)遺失,由畢業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補辦報到證申請表’(申請表可從“福建省教育人才網www.fjjyrc.com.cn”中下載),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及當年經省高招辦審核蓋章的新生錄取名冊(畢業學校應負責提供),在全省正式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報聲明原‘報到證’作廢,由省教育廳給予補辦。”

          三、省外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

          到我省教育系統就業的,由省教育廳負責辦理就業簽注手續;到我省非教育系統就業的,由省人事廳負責辦理就業簽注手續。

          (一)已與我省教育系統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應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畢業離校一年后簽訂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學校意見欄可省略不填)。由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辦理簽注手續。

          (二)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省外高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業,應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生源地戶籍證明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備注欄里應注明“待就業”)。由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辦理簽注手續。

          四、畢業生檔案管理

          (一)已就業的畢業生,個人檔案材料轉往就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人事代理機構。

          (二)待就業的畢業生,個人檔案材料根據報到證中“檔案材料”一欄中所注明存放地點轉往檔案管理部門,也可經畢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同意存放學校兩年,兩年后仍未就業的,學校統一將檔案轉往省教育人才服務中心。

          (三)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中間環節,更好地為畢業生服務,應屆畢業生檔案集中轉遞,時間為每年7月中、下旬(具體時間由就業服務窗口與有關單位協商后另行通知)。

          各檔案保管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分門別類統一造冊,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確保畢業生檔案的完整和轉遞安全。

          (四)檔案由各級教育人才服務中心保管的師范類待就業畢業生,符合各設區市、縣(市、區)招考教師報考條件的可參加報考。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需要調取報考畢業生的檔案,可出具調檔函向檔案保管單位調取檔案;也可由檔案保管單位出具存檔證明。各級教育人才服務中心應予支持。

          (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有關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規定:待就業畢業生人事檔案免費保管兩年。期滿后按省物價委、省財政廳《關于重新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1997]費字266號)文件規定收取保管費,每月每人10元;離校后辦理就業手續,收取“代辦就業審批手續費”,每人次100元。

          五、我省高等學校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設在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務中心,地址:福州市山海大廈七層南廳即鼓屏路192號(省教育廳隔壁大樓),聯系電話:0591-87839705。

          六、辦理就業手續時間:

          1、高校辦理時間:請各高校直接與就業服務窗口聯系商定。

          2、個人辦理時間:每周一、三、五。

          七、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文不同的,以本文為準。

          以上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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