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提高項目研究質量,發揮我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優勢,促進自治區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主要是資助高等學校在理、工、農、醫及與之相關交叉學科領域開展的科學和技術研究。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及全區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符合高等學校學科發展需求,并考慮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要。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科技處負責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類別與項目申報
第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主要研究范圍包括:符合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跟蹤學科前沿,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基礎研究;符合國家、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需求的戰略研究;符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應用研究;符合產業發展需求,開發應用目的明確,具有生產或合作生產配套計劃,技術先進的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研究。
第五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采取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申報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要學術思想新穎,立論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先進、可行、有創新。
(二)須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資質機構提供的查新報告。
第七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是教育廳面向全區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自然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總稱。分為重點項目、基地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自籌經費項目等。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
(一)重點項目是指在國家、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和重點研究領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礎科學研究項目,或有望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重大創新性應用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項目。項目負責人一般為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科研人員。
(二)基地項目是指為國家或自治區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設立,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進行的研究項目,鼓勵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合作研究。項目負責人一般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一般項目是指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指導思想,根據自身學科優勢開展的研究項目。
(四)青年項目指為鼓勵青年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科學研究,為培育高層次人才奠定基礎的項目。一般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五)自籌經費項目是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經費由學校或申請人從校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而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每年申報評審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項目申請和審批。由各高等學校統一組織推薦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凡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自籌經費項目除外),依照教育廳經費資助額度,各高等學校需按1:1進行資金匹配。如果匹配資金不到位,將取消所在高等學校下一年度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十條 項目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學校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學風端正,身體健康。
(二)申請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并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具有獨立開展科研工作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每個申請人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并組成結構合理、能勝任課題研究工作的課題組。
(四)項目已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并具備良好的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
(五)凡承擔國家級、省部級及自治區級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新的研究項目;凡同一課題內容不得向國家級、省部級及自治區級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須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簡稱《申請書》),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分若干領域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科研經費情況,擇優立項。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一)課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的課題;鼓勵理論聯系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課題。
(二)課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課題研究,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課題研究。
(三)課題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備的時間和條件。
(五)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比較合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評審出的擬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行使最終審批權,并下達《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通知書下發之日算起。
第三章 項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申請人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簡稱《計劃任務書》),報所在高等學校和教育廳審核簽章。《計劃任務書》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教育廳及各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對《計劃任務書》分別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研究的進度、階段性成果和經費使用等情況。中期檢查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中期檢查表》,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后由所在高等學校審核、備案,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檢查或抽查,檢查結果與經費續撥掛鉤。
第十七條 中期檢查材料原則上須有1篇項目負責人作為第一署名人正式發表的論文,并標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XX項目”字樣(XX指基地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項目、委托項目和青年項目等),否則中期檢查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只能確立一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項目負責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自我管理,認真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 項目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與項目任務書有關的內容。確需變更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項目依托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項目負責人須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最終成果形式;
(二)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三)因特殊情況延期一年以內;
(四)撤銷項目;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區教育廳撤銷項目。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一)項目負責人(包括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主動承擔研究工作任務的;
(二)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故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研究內容的;
(四)項目進展過程中,國內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五)受研究條件限制,不能達到預期的研究目標的;
(六)剽竊他人成果的;
(七)對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泄密的;
(八)第一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的;
(九)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十)項目經費的使用違反財務制度的。
第二十二條 撤銷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高等學校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付實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撥款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監管,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負責人按《計劃任務書》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范圍,在依托學校和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 圖書資料費;
(二) 實驗材料和數據采集費;
(三)儀器設備費;
(四)調研差旅費;
(五)課題研究實驗費;
(六)科研業務費;
(七)勞務費;
(八)管理費(每個項目不超過經費總額的5%,重點項目最高不超過3000元);
(九)會議費;
(十)與項目研究相關的其他支出。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發放工資、獎金、出國考察以及其他與項目研究無直接關系的開支。項目經費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使用,不得超過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
第二十七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項目結題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 為了評估研究成果的質量、水平和意義,項目在結項前由教育廳和有關高等學校進行驗收。重點、基地項目的驗收一般由教育廳組織,其余項目驗收一般由高等學校科技管理部門組織。
第二十九條 驗收分會議驗收或通訊驗收。驗收前,由項目負責人準備好項目結題材料,包括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結題報告》)一式二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該項目原《申請書》、《計劃任務書》、《中期檢查表》供驗收時使用。有重要學術價值、應用價值、理論創新成果以及驗收專家組推薦宣傳的成果,須同時報送成果簡介。
第三十條 驗收專家組由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或實際工作部門人員組成,一般為3-5人。專家組成員中,本校專家不得超過1/3。驗收專家應認真、負責、獨立地進行評審,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自己的驗收意見和結論承擔學術和道義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會議驗收分為預備和驗收兩個階段。預備階段由組織驗收的單位主持,主要內容是介紹會議內容、宣布有關事項、產生專家組組長;驗收階段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會議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項目負責人的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及成果簡介,報告內容包括:課題的預期成果與現有成果;課題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觀點及內容;課題的實際意義、學術意義、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區(國)內外所處的地位;該課題研究的重點及研究中突破的難點;
(二)質疑、答辯;
(三)專家討論并形成綜合驗收(包括能否結項)等意見,并將意見填寫在《項目結題報告》中;
(四)專家組反饋驗收意見內容包括:項目是否達到了《計劃任務書》要求;存在的問題和需要補充完善之處;成果的推廣、宣傳意見;其他建議及意見;
專家討論時,項目負責人及其成員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 通訊驗收的項目,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向專家提供相關材料,專家驗收后給出驗收意見,并簽名。結項時,須將專家驗收意見原件和《項目結題報告》裝訂在一起上報。嚴禁由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指定和聯系通訊驗收專家。
第三十三條 成果驗收的一般標準和內容:
(一)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
(二)是否達到了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有關成果的設計要求,研究的范圍和成果內容是否與《計劃任務書》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該課題預定的全部內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方法和建議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和科學性;
(四)項目研究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數據是否準確完整;
(五)項目研究所運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六)項目成果有哪些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達到何種水平,能夠取得怎樣的綜合效益;
(七)項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該領域尚有什么問題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項目成果有無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
(九)對成果的推廣和宣傳意見。
第三十四條 驗收所需經費從課題費中列支,自籌經費項目的驗收費由主持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教育廳集中受理課題結項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2月。課題結項由各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將結題材料集中報自治區教育廳科學技術處審批。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為鼓勵多出原創性、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對出版有困難的優秀研究成果,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應給予大力支持。項目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地通過學術報告會等各種形式推廣交流研究成果,并加速推廣應用性成果。
第三十七條 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項目負責人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對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做撤項處理,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三十八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一)各類項目結項時,須同時報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報告,簡述本課題學術價值、創新內容、社會影響等情況,經依托學校審核后報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教育廳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刊登,或結集出版。
(二)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三)項目負責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采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的情況,由依托學校擇優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四)各高等學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須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成果形式為研究(咨詢)報告、論文、軟件、專著、專利、產品(品種)、關鍵性技術等。
第四十條 成果的名稱(標題)與批準立項項目的名稱一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驗收:
(一)著作類:正式出版或雖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計劃出版證明;論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發表1篇或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含學報)發表2篇以上;系列論文: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含學報)發表3篇以上。
(二)研究報告、咨詢報告等應用性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以上獎勵,或足以證明研究成果已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
第四十一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計劃任務書規定任務的;
(二)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的;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計劃任務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的。
第四十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論著、成果報告等),須注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助和項目批準號。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英文全稱為Research Progra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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