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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學前教育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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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學前教育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組織幼兒預防性群體服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虐待、侮辱、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將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11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招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不得收取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其他費用。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學前教育設施

          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三年幼兒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學體制,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學前教育設施,并給予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新區開發和舊城區成片改造,應當按照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建設相應規模的學前教育設施。

          學前教育機構終止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告知幼兒家長,并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后,由原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虐待、侮辱、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將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教師應當取得幼兒教師資格,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具備規定的任職條件,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人員,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工作。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關心、愛護幼兒,尊重幼兒人格。嚴禁實施虐待、侮辱、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若違反規定,由所在學前教育機構或者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提前教授小學文化課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招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應當遵循幼兒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形式,有目的、有計劃對幼兒進行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啟蒙教育,不得提前教授小學階段的文化課內容。若有考試或測查進行招生或者提前教授小學階段文化課內容的,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

          組織幼兒預防性群體服藥處五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允許醫療機構、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進入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單項檢查、檢測活動,以及推銷藥品和保健品,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學前教育機構組織幼兒進行預防性群體服藥的,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突發事件將啟動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時,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護幼兒的安全,組織人員參與搶險、救援,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學前教育機構教師與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應當當面交接,不得將幼兒交給監護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鼓勵學前教育機構參加校方責任保險,提倡監護人自愿為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不得收取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其他費用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收費,由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根據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學前教育機構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其他費用。

          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以通過網站、傳真、書信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截至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網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法文衛立法處(請在信封上注明“學前教育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zfwwl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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