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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貫徹《〈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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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貫徹《〈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做好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教師資格認定范圍

          凡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按照《教師法》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二、教師資格的分類及適用范圍

          (一)教師資格分類:

          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七類:

          1、幼兒園教師資格。

          2、小學教師資格。

          3、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 教師資格的適用范圍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三、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夠履行《教師法》規定的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能夠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二)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其他大學專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6.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7.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三) 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申請者應具有相應的等級合格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使用專用體檢表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四)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意見第三條第一、二款和第三款第3項規定的條件。

          四、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權限

          (一)組織機構及職能

          市教委、各區縣教委(教育局)為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委托負責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委托的普通高等學校,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并成立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主管主任(局長)、校長擔任,負責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協調監督、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學校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學科(專業)需要成立學科(專業)評議組。通過組織面試(答辯)、試講等形式,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并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北京市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總庫設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設在人事(師資)部門,負責處理教師資格認定的具體工作和日常事務。

          (二)認定權限

          1.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3.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教師資格認定程序

          (一) 申請與受理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人員應進行如下準備及程序。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其思想和工作方面的情況進行考核、鑒定,并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向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供考核材料。非在職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鑒定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

          2.參加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指定單位)組織的教育學、心理學等有關專業(科目)的培訓考試并取得由市教委統一頒發的合格證書。

          3.按《北京市認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并合格。

          4.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普通話測試并取得相應的等級合格證書。

          5.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向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同時出示上述證明材料,領取《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6.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前向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市教委頒發的教育學、心理學等有關專業(科目)的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思想品德情況鑒定和工作業績年度考核材料;

          (7) 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醫院體檢合格的體檢表原件和復印件;

          (8)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二)面試(答辯)與試講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成立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面試(答辯)、試講和心理測試,提出審查意見,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

          (三)審核與認定

          申請認定各類教師資格,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由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學校審核認定。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四)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申請人的條件和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有關信息資料錄入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六、教師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證書是具有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是教師資格的重要體現形式,在全國相應的學校通用。教師資格證書及相關表冊由教育部統一印制。

          (一)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教師資格證書》的編號、發放和管理。

          1.《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2.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3.對依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原發證機關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4.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安排

          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受理兩次,有關信息及認定結果由市教委統一在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現代教育報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網站發布。

          八、本意見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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