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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所屬預算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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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所屬預算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所屬預算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預算績效管理,建立規范、科學、高效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本市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北京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教委所屬預算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的經濟、社會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與市財政局發生預算繳撥關系的市教委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來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每項工作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預算管理強調各單位的預算支出責任和市教委的預算管理和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要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教委根據市財政局績效管理要求負責擬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組織指導預算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編報績效目標,負責績效目標的形式性審核,配合市財政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績效跟蹤,并按規定及時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市財政局;組織開展教育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并配合市財政局開展財政評價和再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加強資金管理,改進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所屬預算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預算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具體負責人。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配合市財政局、市教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績效跟蹤,并按規定及時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報市教委;配合市財政局和市教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加強資金管理,改進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算編制管理

          第七條 預算編制時,市教委、預算單位要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申報績效目標,并按規定配合市財政局、市教委實施事前績效評估工作。

          第八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績效內容和績效指標。

          績效目標要與單位職責相吻合,目標設置應科學可行、準確具體、簡潔明了。

          第九條 績效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分為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產出指標反映與目標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效果指標反映與目標相關的預算支出預期結果的實現程度。

          績效指標要與績效目標密切相關,要盡量使用反映最終結果的指標,指標設置應科學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條 事前績效評估是指在預算編制時,由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項目內容等進行研究論證,并提出評估建議,作為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市教委對預算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形式性審核,經財政預算評審后,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市財政局審核市教委、預算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預算單位對申報的績效目標內容負責。

          經事前績效評估,結果較好的項目優先安排預算資金;不按規定要求編制績效目標或事前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加強投資評審工作,財政投資評審有關事項按照《北京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加強資產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相關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四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對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市教委要及時統計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中有關的績效數據,按要求編制年度預算運行半年報告,并于半年終了一個月內向市財政局上報部門和項目績效完成進度情況。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及時采取矯正措施。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要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及時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的績效數據,按要求編制年度預算運行報告,并按要求向市教委上報部門和項目績效完成進度情況。

          第十七條 預算執行中,市教委、預算單位提出的預算調整事項,要嚴格按照績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修改績效目標和指標,并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購有關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加強國庫執行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涉及的國庫執行有關事項按照《北京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加強資產使用和處置管理,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教委根據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管理要求,組織開展教育部門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市教委、預算單位要依據績效目標,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預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價。配合市財政局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的分類:

          (一)按照預算級次,績效評價分為本級部門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

          (二)按照組織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分為財政評價、市教委評價和預算單位評價。

          (三)按照評價內容范圍,績效評價分為項目支出評價和整體支出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方法。

          第二十六條 市教委所屬預算單位績效評價執行以預算單位評價為主,市教委評價、市財政評價為輔的“三級評價制度”。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編制部門預算和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完善績效撥款制度,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相聯系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教委、預算單位要建立整改機制,按照市財政局提出改進和加強部門預算支出管理的意見,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積極落實整改,提高績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教委根據財政績效管理要求逐步公開評價結果,以加強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監督。

          第三十條 建立預算績效問責機制,具體按照《北京市預算績效管理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使用市教委批復經費的單位、區縣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本級教育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07〕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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