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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直屬學校校舍維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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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直屬學校校舍維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直屬學校校舍維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教委直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舍維修的科學管理,確保校舍定期維修,使其常年保持良好狀況,從而延長校舍使用年限,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校舍,是指學校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土地、道路、運動場地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舍維修,是指學校在進行校舍查勘鑒定檢測、評定校舍完損等級的基礎上,對校舍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或恢復)原來狀態或使用功能的工程。校舍維修包括對非損壞校舍的維護和對損壞校舍的修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校舍維修備案,是指對學校使用單位公用經費、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等資金進行校舍維修的項目備案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修繕費,是指校舍維修所發生的工程費用,以及不符合基建立項的零星工程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校管中心")負責直屬學校校舍維修項目的備案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各學校年度校舍維修項目的備案管理;

          (二)監督檢查各學校維修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

          (三)匯總各學校維修項目的相關資料并存檔。

          第七條 學校具體負責維修計劃的制定、實施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定期對校舍進行查勘鑒定檢測,做好校舍安全檢查評估工作;

          (二)確定校舍維修項目,制定校舍維修計劃、施工方案、工程預算并報市校管中心備案;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市教委的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本學校維修項目的具體實施,確保工程安全與質量;

          (四)竣工驗收后將工程有關資料按國家規范整理存檔并報市校管中心。

          第三章 項目的確定及實施

          第八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市教委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學校校舍使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嚴格落實校舍安全檢查工作制度,采取"經常性檢查"、"季節性重點檢查"、"年度綜合性檢查"等方式,定期對校舍進行檢查,并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檢測,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校舍安全查勘鑒定檢測的情況、結果及報告等要建立《臺帳》并妥善保存。

          第九條 學校應在對校舍進行查勘鑒定檢測,做好校舍安全檢查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制定本年度校舍維修計劃,原則上于每年3月底前報市校管中心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學校領導班子會議紀要,學校教代會會議紀要,單項維修項目名稱、現狀、維修類型、施工方案、資金來源、工程預算等。

          單項修繕費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經學校領導研究同意;單項修繕費預算在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經學校領導班子研究通過并通報教代會;單項修繕費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經學校領導班子和教代會研究通過。維修項目不得化整為零。

          第十條 年度內校舍出現不可預見維修情況的,學校應參照第九條規定在實施前進行備案;單項修繕費概算在1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日常維修項目,學校須在每季度末20日之前進行事后備案。其中校舍安全使用出現突發情況,學校應啟動安全應急預案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校管中心。

          第十一條 市校管中心對學校上報的重大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維修項目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勘察,對維修項目的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預算、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審核,向學校提出評估和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評估意見對維修方案及預算進行修改后,報送市校管中心備案后執行。

          第十三條 各類維修工程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招投標或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 學校校級主管領導牽頭組成工程管理小組,負責組織本校校舍維修項目的具體實施,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并注意采集施工重點環節的影像資料,項目竣工后由學校組織各有關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將圖紙、影像資料、招投標、工程合同、驗收報告、工程預決算等有關資料按國家規范整理后存檔并報市校管中心。

          第十五條 市校管中心對各校校舍維修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校須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加強內部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務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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