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民辦學校建立辦學風險保證金制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民辦高校,開發區文教衛生局: 為進一步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教委關于促進我市民營經濟進入教育領域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7〕105號)和《批轉市教委關于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8〕11號)文件精神,樹立民辦學校風險防范意識,抵御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辦學風險,引導和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天津市民辦學校建立辦學風險保證金制度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天津市民辦學校建立辦學風險保證金制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 第二條:民辦學校辦學風險保證金按照分級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和區縣審批機關實行監控,并進行專項管理。 第三條:民辦學校要按照辦學開辦資金的5%和學校每年學費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辦學風險保證金,直至達到民辦學校當年學費收入總額,可不再提取。 第四條:各級各類民辦學校開辦資金標準暫定為:民辦高校(獨立學院)不低于5000萬元;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不低于800萬元;民辦高中不低于600萬元;民辦初中不低于400萬元;民辦小學不低于200萬元;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不低于150萬元;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不低于50萬元。 第五條:辦學風險保證金由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門金融機構進行專項管理,并以各教育機構的名義單獨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和侵占風險保證金及其利息。 第六條:辦學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學校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和學校終止時善后事宜的處理。 第七條:民辦學校確需使用辦學風險保證金,須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該校交納的辦學風險保證金總金額。 第八條:辦學風險保證金使用后,該校仍具備繼續辦學條件,堅持辦學的,應按規定繼續交納辦學風險保證金,并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50%的比例補足已使用的辦學風險保證金。 第九條:民辦學校無正當理由拒不交納辦學風險保證金,或弄虛作假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納入當年年檢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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