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福建省正式設立普通高中學生國家助學金,八類在校高中生可自主申請,約10%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獲補助。近日,福建省財政廳、教育廳出臺有關文件就助學金的補助對象、發放等作出具體規定。
福建省普通高中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城鄉低保家庭每生每學年補助2500元,其余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學年補助1200元。助學金實行“按學年申報、分學期撥付”的辦法,由學校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每學年秋季注冊時,學生可持所在家庭城鄉低保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資助申請。經班級、年級、學校三級評審公示后,再上報市、省教育部門評審,在開學后兩個月內確定受助學生并發放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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