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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廈門籍考生可在廈高考僅為借考 非異地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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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廈門籍考生可在廈高考僅為借考 非異地高考

          廈門市招辦日前轉發了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考考生跨縣(市、區)借考工作的通知》。符合四個條件的非廈門戶口的福建考生,可以申請在廈門參加高考。要注意的是,申請借考的考生戶口必須在福建,而且,這只涉及借考,不涉及報名——根據國家現行規定,高考還是要回戶口所在地報名。之所以外省考生不能借考,是因為福建省的高考是自行命題的。

          同理,已在廈門市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的應屆考生,如果想到本省廈門以外的地市借考,可向借考地申請辦理借考手續。

          符合借考條件的考生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已經參加2011年高考報名,并已經取得福建省(廈門市以外)考生號的應屆考生,換句話說,必須是戶口在福建但不在廈門的考生;

          二是,考生具有借考地二年以上(含二年)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

          三是,考生父親或母親持有借考地的房產證或暫住證;

          四是,考生父親或母親近兩年在借考地有納稅或繳交社保的記錄。

          申請方法

          申請程序:考生向學籍所在區招辦申請借考(區招辦的地址電話見附表),經區招生辦審核同意并蓋章后,考生將《申請表》(一式四份)送交其報名的(縣)區招辦(即老家的招辦)審核并蓋章,其中兩份《申請表》交報名的縣(區)招辦,另兩份帶回交給申請借考的區招生辦(須在3月31日前辦理完畢)。

          申請時間:3月17日至3月31日的正常上班時間。

          申請資料:除了申請表,考生要出示四種資料:(一)考生學籍所在校出具的具有二年以上(含二年)高中學籍的證明原件(應注明學籍號碼、轉入時間或錄取時間);(二)考生父親或母親持有的我市房產證原件、復印件,或暫住證原件、復印件;(三)考生父親或母親近兩年在我市的納稅證明原件或繳交社保的記錄(由地稅部門出具);(四)能夠證明考生與其父親或母親系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證件或證明(如戶口本或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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