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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公務員錄用有新規(有不良記錄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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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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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公務員錄用有新規(有不良記錄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今天發布了《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從今年起,全省各級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將按這個新規定執行。

          《考察細則》明確了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職回避等方面情況。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開始計算。

          《考察細則》規定,考察中經查實,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近兩年內,在事業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錄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等情形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出臺的《考察細則》更加注重以人為本。在考察紀律中規定考察組成員不得泄露考察對象的個人隱私。對經考察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標準的,把原考察結論“不合格”改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盡量減少對報考人員今后工作、生活的影響。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將書面通知本人,考察對象如果對考察結論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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